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29號
TYDM,101,重訴,29,201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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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再生
選任辯護人 黃暖秀律師
被   告 莊安咏
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莊長泰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度偵字第11103 號),及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14902
號、第15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再生莊安咏莊長泰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再生莊安咏莊長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李再生莊安咏自白犯罪、被 告莊長泰部分自白,惟本案有海洛因毒品扣案及通訊監察譯 文在卷可佐,認被告3 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3 人所涉之 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其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係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刑度非輕,而有逃亡之可能 ,再被告莊長泰就協商運輸毒品細節部分之供述顯與共犯李 再生、莊安咏之證述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裁定 被告李再生莊安咏莊長泰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起執行 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查本案業經本院於101 年8 月30日辯論終結,且於同日解除 被告3 人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並於101 年9 月20日宣判, 就被告3 人均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共同運 輸第一級毒品罪,其中就被告李再生判處有期徒刑16年、被 告莊安咏判處有期徒刑15年2 月、被告莊長泰判處有期徒刑 12年在案,尚未確定。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 李再生莊安咏莊長泰等人後,認被告李再生等人因受重 刑之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 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 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李再生等人交 保在外,亦難期被告李再生等人能到庭接受審判,為保全將 來之審理及執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改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李 再生、莊安咏莊長泰均自101 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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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