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勝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2496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
度簡字第63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藥事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