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憶
謝勝俊
莊鎧仲
張安傑
楊峻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非制式子彈貳拾柒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宏憶、謝勝俊、莊鎧仲、張安傑及楊 峻澤等5 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查無實 據而由聲請人予以行政簽結(偵查案號:101 年度他字第92 7 號)。而扣案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 造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鑑定試射 後所餘之扣案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27顆,均係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5 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以查無實據為由,以101 年度他字第927 號予以行政簽 結乙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查獲 扣案之手槍1 支及子彈40顆,經送鑑定結果,手槍1 支(槍 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 廠 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子彈40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 ±0.5mm 金 屬彈頭而成,採樣13顆試射:9 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1 顆, 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0 年10月26日刑鑑字第1000137594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
,足認扣案之改造手槍1 支及鑑定試射後所餘之非制式子彈 27顆,均具有殺傷力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改造手槍1 支及非制式子彈27顆,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