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璁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685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璁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080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 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 緝字第2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 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 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2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透明結晶、顆粒等物,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均含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11月3 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2159號鑑定書1 紙及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99年9 月14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0/90057 號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詳見桃檢99毒偵4257號卷 第47頁、99毒偵4582號卷第50頁),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 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4 只,因 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 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等 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重 量 │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共1.1 公克,淨重│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 │安非他命3包 │共0.4082公克,取樣 │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0.0149公克,驗餘淨重│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共0.3933公克。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已不存在,自不得│
│ │ │ │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9年11月3 日憲直刑│
│ │ │ │鑑字第0990002159號鑑│
│ │ │ │定書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0.13公克,因鑑驗│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
│ │安非他命1包 │使用0.0045公克。 │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
│ │ │ │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
│ │ │ │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
│ │ │ │罄,已不存在,自不得│
│ │ │ │宣告沒收銷燬。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99年9 月14日出具│
│ │ │ │之報告編號UL/2010/90│
│ │ │ │057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