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268號
TYDM,101,聲,4268,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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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忠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66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壹公克)及用於包裝前述毒品所用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忠正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8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 1.5 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6 月27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 件在卷足證。而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 得之透明顆粒1 包(淨重0.311 公克,驗餘淨重0.301 公克 )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正修科技 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在卷 為憑。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 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 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 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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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