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1年度,69號
TYDM,101,桃交簡附民,69,201210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江易昇

被 告 吳樹欉

伸鼎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 定
代理人 陳鳳鐘
上列被告吳樹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關於原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
幣一百三十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一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關於原告另請求機車受損修理費新臺幣六千五百六十
三元及該部分之利息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虹 翔
法 官 翁 毓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伸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