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芷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湯芷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