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092號
TYDM,101,易,1092,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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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正杰
      曾裔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177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一)被告胡正杰與告訴人林柏宏原係同事 ,因細故心生嫌隙,遂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下午11時23分 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acebo ok(即臉書)社群網站上公開留言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以此 方式損害林柏宏之名譽;(二)被告曾裔涵與林柏宏亦係同 事,因細故心生嫌隙,遂自100 年9 月28日下午10時22分許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acebo ok(即臉書)社群網站上公開留言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以此 方式損害林柏宏之名譽。嗣經林柏宏於100 年12月15日在桃 園縣中壢市境內其所任職之公司內上網發現。案經被害人林 柏宏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柏宏告訴被告胡正杰曾裔涵公然侮辱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罪 名,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柏 宏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當庭以言詞及具狀撤回告訴,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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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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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8 月25日│以為只有你有憂鬱症啊 我也睡不著 壓力大 │
│下午11時23分 │但我不像你這個爛草莓 縮頭烏龜 我必須去面對 │
│ │只有你家人擔心你啊 我的家人也很擔心我你知道嗎 │
│ │沒有肩膀的人 在我眼中 就是沒用的人 │
│ │(Coco Chin:又吵架了) │
│ │屁ㄌ是在講阿宏啦....關我屁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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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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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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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9 月28日│你真的很爛真的很賤, 扶不起的阿斗爛泥扶不上牆, │
│下午10時22分 │叫你垃圾真的沒錯! 拷垃圾都比你有價值, 不爽來找│
│ │我我曾小希,我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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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9 月28日│姓林名柏宏我就是在說你, 我是曾小希本尊有不爽來│
│下午10時44分 │找我, 還有有任何人要幫他出頭也直接來找我, 話是│
│ │我說的我一併處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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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