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002號
TYDM,101,易,1002,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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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莊金英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11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壢簡字
第11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莊金英係桃園縣中壢市 ○○路○ 段330 號「香格里拉社區」住戶,告訴人張孝強張克發吳正峯萬明亮分別前係「香格里拉社區」之保全 人員、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被告竟 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及100 年 9 月28日,在前開社區之服務中心、門口警衛室及中庭警衛 室等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地點,以附表所示言語辱罵 告訴人等人,足以貶損渠等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 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 誹謗等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 審判之,合先敘明。
三、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 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誹 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刑法第310 條第1 項 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 與告訴人張孝強張克發、吳正及萬明亮於101 年9 月10 日達成和解,告訴人吳正峯當庭以言詞向本院撤回誹謗告訴 ,告訴人張孝強張克發於101 年10月1 日、告訴人萬明亮 於101 年10月3 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訊 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既經撤回告 訴,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事發時間 │事發地點 │辱罵對像 │辱罵內容 │
├──┼──────┼─────┼─────┼────────┤
│ 1 │100年8月26日│香格里拉社│張孝強 │「沒大腦」、「愛│
│ │下午1時許 │區中庭、服│ │說謊」、「奴才」│
│ │ │務中心 │ │、「家裏窮」、「│
│ │ │ │ │外勞」、「長相人│
│ │ │ │ │中部位短」 │
├──┼──────┼─────┼─────┼────────┤
│ 2 │100年9月28日│香格里拉社│張克發 │「主委挪用公款生│
│ │(告訴狀誤載│區門口警衛│ │日當天宴請委員會│
│ │為100年9月18│室 │ │委員,做了虧心事│
│ │日後據告訴人│ │ │要隱瞞」 │
│ │等提供之錄音│ │ │ │
│ │譯文日期改正│ │ │ │
│ │) │ │ │ │
├──┼──────┼─────┼─────┼────────┤
│ 3 │100年9月28日│香格里拉社│吳正峯 │「俗仔」、「沒資│
│ │(告訴狀誤載│區中庭警衛│ │格」、「沒人格」│
│ │為100年9月18│室 │ │、「沒水準」 │
│ │日後據告訴人│ │ │ │
│ │等提供之錄音│ │ │ │
│ │譯文日期改正│ │ │ │
│ │) │ │ │ │
├──┼──────┼─────┼─────┼────────┤
│ 4 │100年9月28日│香格里拉社│萬明亮 │「百分之百上任前│
│ │(告訴狀誤載│區中庭警衛│ │機票已買妥,並以│




│ │為100年9月18│室 │ │偽造文書方式準備│
│ │日後據告訴人│ │ │掏空社區之500多 │
│ │等提供之錄音│ │ │萬,機票都買好了│
│ │譯文日期改正│ │ │」、「社區資源回│
│ │) │ │ │收之收入部份,主│
│ │ │ │ │委太太做的要死一│
│ │ │ │ │毛錢也沒分到,都│
│ │ │ │ │被萬明亮吃光,連│
│ │ │ │ │骨頭都不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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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