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1年度,278號
TYDM,101,審簡,278,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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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瑞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簡金源
被   告 陳景漳
      黄逢祥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2548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瑞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共拾罪,各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簡金源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陳景漳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黄逢祥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簡金源巨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巨鵬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范日甜),黄逢祥為永曜營造有限公 司(下簡稱永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曾淑美 ),而陳景漳則係瑞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瑞建公司 )之負責人(嗣於民國99年12月間,將瑞建公司出售予簡金 源。詎其等竟:
簡金源明知巨鵬公司僅具有丙級營造廠商資格,不得參與



投標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共工程,為求得順利標得工程,竟 即基於單一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與 投標之犯意,於96年間某日,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 61號之瑞建公司內,向陳景漳表示欲借用具有甲級營造廠 商資格之瑞建公司之名義及證件以投標,而陳景漳明知瑞 建公司並無實際參與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之投標意思,仍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與投 標之單一犯意,將瑞建公司之牌照、大小章及瑞建公司向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所申請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 0 號帳戶交付予簡金源使用,雙方並約定以得標工程款之 2.5%至3%作為借牌代價。嗣簡金源即自96年起至99年5 月 間,接續指示巨鵬公司員工趙紫頤先以瑞建公司名義製作 參標文件投標後,再由趙紫頤范日甜(均未據起訴)代 表瑞建公司出席開標,並順利標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 而簡金源於取得上揭工程之款項後,即依約定將借牌費用 以現金給付或以匯款至瑞建公司向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申請 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方式,交付予陳景漳。 ㈡簡金源另知悉黄逢祥實際經營之永曜公司亦僅具有丙級營 造廠資格,不得參與投標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共工程,復又 承續上開犯意,而與黄逢祥基於單一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之犯意,於97年間某日,介 紹黄逢祥陳景漳商借瑞建公司之名義及證件以參與投標 ,而陳景漳亦明知瑞建公司並無實際參與如附表二所示工 程之投標意思,仍承上揭容許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與投 標之單一犯意而容許之,且亦約定以工程款之2%至3%為借 牌代價。嗣黄逢祥即於97、98年間,接續以瑞建公司名義 投標並順利標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共工程。而待前開工程 款項匯入上揭陳景漳交由簡金源使用之帳戶,並先扣除3% 之稅金後,簡金源即匯入黄逢祥指定之永曜公司向合作金 庫銀行大溪分行申請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 黄逢祥配偶曾淑美向渣打銀行大溪分行申請使用之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且另行將借牌費用逕自匯入瑞建公 司上開臺灣銀行桃園分行之帳戶中。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簡金源陳景漳黄逢祥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偵查 及本院中之自白。
范日甜、趙紫頤分別在法務部調查局、偵查時之陳述、證 述。
㈢瑞建公司申登資料查詢、巨鵬公司申登資料查詢、永曜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瑞建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



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傳票資料、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影本,瑞 建公司之臺灣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交易往來明細、取款憑條影本,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 源局支付瑞建公司工程明細一覽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 土保持局臺北分局支付瑞建公司工程明細一覽表,桃園縣 政府及復興鄉公所支付瑞建公司工程款紀錄影本。 ㈣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簡金源黄逢祥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 ;被告陳景漳所為,則係犯同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 簡金源黄逢祥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本案被告陳景漳於96年間某日,將被告瑞 建公司大小章、甲級營造廠牌照及臺灣中小企銀大溪分行帳 戶交付予被告簡金源後,即任由被告簡金源借用瑞建公司名 義及證件投標如附表一所示公共工程,及與被告黄逢祥共同 借用瑞建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如附表二所示公共工程等,其 3 人均係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所為,侵害法益同一,應包 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再被告 陳景漳係被告瑞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廠商之代表人,是 其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 應併對被告瑞建公司科以該條之罰金,惟因公司不具有犯罪 能力,自無所謂接續犯意之存在,當不可能成立接續犯,故 被告瑞建公司因其代表人容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及證件所為各 次投標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再本案被告陳景漳所犯乃係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所規定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即為同條項前段所指之「他人」,其與被告簡 金源間,乃係居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自無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可言,是檢察官認陳景漳簡金源就犯罪事實㈠之部 分應論以共同正犯,即有未洽。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 的,乃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 制,而被告陳景漳竟仍容許被告簡金源黄逢祥借用瑞建公 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導致本案採購案缺乏價格、品質之競爭 ,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所為實不 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及各該被告所參與本 案犯行之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簡金源陳景漳黄逢祥之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及就被告瑞建公司部分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



四、末查:被告簡金源陳景漳黄逢祥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僅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並 一再表示悔意,足見其等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諭知緩刑2 年,以啟 自新。惟為使被告簡金源陳景漳黄逢祥日後戒慎其行, 故再併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其3 人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日起1 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 、120,000 元、100,000 元。
五、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發包單位 │ 公共工程名稱 │證 據│
├──┼──────┼───────┼───────────────────┤
│ 1 │經濟部水利署│石門水庫集水區│開(決)標記錄表影本、廠商出席簽名冊影│
│ │北區水資源局│尖石鄉修巒壩魚│本、押標金額表影本、標單影本、投標廠商│
│ │ │梯及其上游護岸│聲明書影本、投標切結書影本 │
│ │ │整治復建工程 │ │
├──┼──────┼───────┼───────────────────┤
│ 2 │經濟部水利署│沈澱池土方清運│開(決)標記錄表影本、廠商出席簽名冊影│




│ │北區水資源局│工程 │本、標單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影本、投標│
│ │ │ │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影本 │
├──┼──────┼───────┼───────────────────┤
│ 3 │經濟部水利署│義興壩整體修復│開(決)標紀錄影本、廠商出席簽名冊影本│
│ │北區水資源局│及下游河道整治│、廠商出席簽名冊影本、投標廠商資格證件│
│ │ │第二階段工程 │審查表影本、投標切結書影本、標單影本、│
│ │ │ │投標廠商聲明書影本、領標電子憑據資料 │
├──┼──────┼───────┼───────────────────┤
│ 4 │行政院農業委│砂崙仔崩塌地處│開標決標紀錄影本、投標廠商印模單影本、│
│ │員會水土保持│理工程 │投標書影本、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退│
│ │局臺北分局 │ │還押標金申請單影本 │
├──┼──────┼───────┼───────────────────┤
│ 5 │行政院農業委│泰平2 溪崩塌地│開標決標紀錄影本、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
│ │員會水土保持│處理工程 │本、投標廠商印模單影本、投標書影本 │
│ │局臺北分局 │ │ │
├──┼──────┼───────┼───────────────────┤
│ 6 │行政院農業委│光華地區8 -10│開標決標紀錄影本、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
│ │員會水土保持│0 號崩塌地處理│本、投標廠商印模單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
│ │局臺北分局 │工程 │影本、投標書影本、收入傳票影本 │
├──┼──────┼───────┼───────────────────┤
│ 7 │行政院農業委│泰平2 溪二期土│開標決標紀錄影本、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
│ │員會水土保持│石災害復育工程│本、投標廠商印模單影本、投標書影本、退│
│ │局臺北分局 │ │還押標金申請單影本 │
├──┼──────┼───────┼───────────────────┤
│ 8 │行政院農業委│下文光三期土石│開標決標紀錄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影本、│
│ │員會水土保持│災害復育工程 │投標廠商切結書影本、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影│
│ │局臺北分局 │ │本、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
└──┴──────┴───────┴───────────────────┘
附表二:
┌──┬──────┬───────┬───────────────────┐
│編號│ 發包單位 │ 公共工程名稱 │證 據│
├──┼──────┼───────┼───────────────────┤
│ 1 │桃園縣復興鄉│三民社區多功能│開標決標記錄影本、開標簽到單影本 │
│ │公所 │活動中心建設計│ │
│ │ │畫工程 │ │
├──┼──────┼───────┼───────────────────┤
│ 2 │桃園縣政府 │桃園市北支線及│開決標紀錄影本、投標廠商出席開標簽到簿│
│ │ │東支線通勤自行│影本 │
│ │ │車道工程-東溪│ │
│ │ │綠園一期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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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