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1年度,366號
TYDM,101,審交易,366,2012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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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6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鄭兆琪
具 保 人 鄭阿煌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 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 參照)。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 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鄭兆琪早於本院裁定沒入具保 人之保證金前,即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入監執行,原裁定 逕予裁定沒入保證金,容有未洽,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妥 適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被告鄭兆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 庭,且依法拘提無著,以被告顯已逃匿為由,於101 年8 月 22日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66 號裁定將具保人鄭阿煌繳納之 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沒入。然被告於本院為上開沒保裁定前 ,即因另犯公共危險案件,於101 年8 月17日入監執行,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結果1 紙在卷可證, 被告既已入監執行,其人身自由業受限制,並已置於法院得 隨時提訊之狀態,因法院所命被告或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本在擔保被告於本案能按時到場,若於被告已經到案或已處 於法院得隨時以提訊等方式到場之狀態,自無再予沒入保證 金之必要。原裁定未加審酌,逕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即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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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