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稅捐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0年度,1779號
TPAA,90,判,1779,200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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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七九號
  原   告 安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台八十
九訴字第○○七一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原告民國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經被告書面審查核定有案,嗣經被告將其選列為調帳查核案件,通知提示帳簿憑證,原告申請延期提示,惟於展延期限內未提示帳證供核,並於展延期限屆滿後又第二次申請延期提示,經被告函復否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稽徵機關對於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及所提供查帳報告、查帳工作底稿以及其他有關表報說明,倘有疑問或認為尚有應行查核事項,除得向該會計師查詢,或通知會計師限期補具查核說明文件,或通知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並會同審核外,對會計師代理簽證申報案件,應就書面查核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依前條規定應行抽查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取帳簿、文據查核。...」原告八十三及八十四年度係委託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及代理申報,縱被告認有抽查原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必要,亦應先踐行上開二辦法規定,通知代理會計師調取帳簿文據,與原告之帳簿憑證置於何處無關。乃法令明定之處理程序,為被告應盡之職責,被告砌詞推託不予履行,訴願、再訴願決定均未予審究,於法未合。二、上開規定程序乃原告應受會計師專業輔助之權利,被告逾越此程序,不通知代理會計師,逕行要求原告提示帳證,剝奪原告權利,於法更有未合。三、原告因非有公權力之機關,無調查人他人住所之權力及義務,以致無從連絡代理會計師。然被告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將其通知送達代理會計師;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文書無從送達時,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被告率將其應盡通知及查明之義務推予原告,課予原告非法定之義務。被告顯有違法。四、又再訴願決定理由以:「又該二年度派查案經選為調帳查核案件,並無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簽證查核底稿、書面審核案件調查程序之適用...」等語,並未有任何法令依據以實其說。五、原告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均係委託合格會計師簽證代理申報,依法令明定有其通知查帳程序,原行政處分機關應按其步驟一一踐行,不得視同具文,任意踰越既定程序,否則法律將無從保障人民之權利。六、被告答辯理由一所述之通知提示帳證,因原告係依法委託合格會計師簽證代理申報,其通知程序自應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



法」之規定,先行通知代理會計師。被告未依程序之行為應屬自始無效。七、答辯理由三以其抽查之法令依據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三條,然查同辦法第五條明定,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有「應」通知代理會計師之職責,並應在「無法」通知後,始得直接向該事業調取帳簿文據查核。被告不依法先行通知代理會計師,即已失職。復未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第二條規定查明代理會計師之住所再予以通知,又再失職責。答辯理由三明顯與法令未洽。八、綜合行政訴訟提起狀及以上理由,懇請撤銷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帳簿文據不能提示者,除係由於有關機關因公調閱,得依本準則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辦理者外,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簡稱查核準則)第六條第三項所明定。本案原告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列選為調帳查核案件,分別通知原告提示該年度帳簿文據供核,原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向被告申請延期一個月提示,經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北區國稅一第00000000、八六一二二八四七號函復准予延至八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辦理,原告未依限提示並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再度申請延期提示,自與前揭查核準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符,被告否准所請,並無不合。二、原告主張其八十三、八十四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捐稽徵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相關帳簿憑證及文據應留置於簽證會計師處,經查原告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業按書面審核暫行核定,帳簿文據無須送往會計師簽證處審核。另所訴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告依法應先就會計師提供之查核報告、工作底稿等查核認定,而非得逕行要求原告提示帳證乙節,原告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既經被告選列為調帳查核案件,自無書面審核調查程序之適用。至主張被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取帳簿文據查核,經同辦法同條第二項規定:「經依前項通知逾期未提送,或因該代理會計師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該事業調取帳簿文據查核。」原告於訴願時自陳簽證會計師多方連絡仍無音迅,況帳簿文據依法應留置於營業場所,被告按前揭規定直接向原告調取帳簿文據核無不合。三、原告又主張再訴願決定理由:「又該二年度派查案經選為調帳查核案件,並無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簽證查核底稿、書面審核案件調查程序之適用...」等語,未有任何法令依據以實其說,應屬違法,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應列入抽查,其範圍如左:一、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故原告二年度派查案經選為調帳查核案件應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抽查營利事業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無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簽證查核底稿、書面審核案件調查程序之適用...,前揭再訴願決定理由並無違法。綜上論述: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均無違誤,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帳簿文據不能提示者,除係由於有關機關因公調閱,得依本準則第十一條第四項



規定辦理者外,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經被告書面審查核定有案。嗣經被告將其選列為調帳查核案件,通知提示帳簿憑證,原告申請延期提示,惟於展延期限內未提示帳證供核,並於展延期限屆滿後又第二次申請延期提示,經被告函復否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原告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帳冊憑證均交由會計師查核,被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通知代理會計師向原告調取帳簿文據,程序不合,應屬無效云云。經查原告八十三、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業經按書面審核暫行核定,其帳簿文據依法無須送往會計師簽證審核。原告上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既經被告選列為調帳查核案件,自無書面審核調查程序之適用,原告引用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主張,對法令尚有誤會。次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依前項通知逾期未提送,或因該代理會計師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該事業調取帳簿文據查核。」,況帳簿文據依首揭規定應留置於營業場所,被告向原告直接調取帳簿文據,程序於法尚無不合。未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應列入抽查,其範圍如左:一、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原告上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既經選為調帳查核案件,自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向原告抽查系爭營利事業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尚無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簽證查核底稿、書面審核案件調查程序之適用。從而原告所訴各節,均無足取,本件原處分揆諸首揭規定,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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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