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0年度,19號
TYDM,100,重附民,19,2012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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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李春龍
法定代理人 孫櫻韶
被   告 黃忠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忠雄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乙案(本院100 年度易字 第440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廖建傑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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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