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0年度,4號
TYDM,100,智易,4,201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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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強盟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志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 月5 日100 年度智易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強盟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吳志偉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強盟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吳志偉於民國10 1 年9 月12日在其住所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1 年9 月19日 向該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 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 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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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盟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