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101年度,2號
SCDV,101,重訴更,2,201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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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原   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王莉維律師
被   告 中國商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海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且原告嗣後復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追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9 月11日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下同)七十四萬九 千六百零六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僅繳納十一萬三千八百九十四元,其餘逾期迄未補繳,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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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商深圳市神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