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 告 黃一生
訴訟代理人 張美稚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受訴訟告知 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 告 太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鯤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式恭
詹益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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