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0號
SCDV,101,訴,200,201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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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彭培桐
被上訴人  李火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萬柒仟零捌拾玖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裁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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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