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4號
SCDV,101,訴,174,201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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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兆麟
被   告 林德祥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複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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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