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9號
SCDV,101,訴,109,2012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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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劉新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昌伯間因101 年訴字第109 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1,397,5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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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