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02號
SCDV,101,補,902,201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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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林紫薇
林雙桂
林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智能林智勇、林運蓮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壹萬捌仟陸佰零玖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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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