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80號
SCDV,101,補,880,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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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新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零叁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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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