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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64號
SCDV,101,補,864,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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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紳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白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詮商行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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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