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范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農田水利會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
占用面積(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
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
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