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劉茂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坤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新竹縣橫山鄉○○○○段第 525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
謄本。
二、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主張減少之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並依所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