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50號
SCDV,101,補,850,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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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富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玟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林公九牧間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
伍佰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叁
仟零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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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米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