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黃旭弘
相 對 人 黃潢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彩又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旭弘為相對人黃潢田之子,相對人 因失智症之原因,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 且有為保護其利益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 人,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65 條及第15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甚明。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 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 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 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 1 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罹患有老年失智症 ,於本院前往竹東榮民醫院鑑定時,相對人外觀衣著整潔, 坐在輪椅上,無法站立行走,插有鼻胃管,對於本院叫喚、 訊問皆無語言反應等情,有相對人身心障礙手冊、本院勘驗 筆錄在卷可憑。又相對人配偶劉春妹已歿,其育有4 名子女 黃欽正、何潔慧、何琇妃及聲請人,然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 ,認有另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自應依上揭規定 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新竹律師公會所推 薦之王彩又具律師資格,且具知識與專業能力,並陳明願擔 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 ,選任王彩又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