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救字,101年度,18號
SCDV,101,審救,18,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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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救字第18號
原   告 李魏勤
訴訟代理人 李竹川
被   告 陳鍾永妹
      李盛裕
      廖勝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依本院職權調 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聲明人名下尚有多筆股 票、利息及不動產等財產,顯非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是其 聲請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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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