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宋勝田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相 對 人 陳連豐
邱福涼
邱榮輝
邱美璉
邱聿慈
江耀旭
王玫郁
江智賢
江怡萱
江宥珊
黃萬秋
黃文宏
陳金善
朱勤妹
鄧四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相對人共同故意對聲請人施以詐 術,使聲請人誤信而交付財物予第三人陳連蕉,致使原告因 此受有損害,而聲請人本家境清寒,積欠他人債務,受相對 人等詐欺而經濟陷於困境,雖餘有部分不動產,惟該等不動 產價值低落,甚且無法以該等不動產向銀行貸款,亦因此積 欠大筆債務無法償還,而聲請人尚須扶養高齡之母親,實無 任何多於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財產歸戶資料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0 年度司 票字第624 號民事裁定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聲請人100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無 訛,復經調閱本院101 年度審重訴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 宗,經核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