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570號聲 明 人 莊宗文 莊宗誠 莊曉萱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黃瑞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法定代理人黃瑞娟及聲明人莊宗文印鑑證明書。㈡法定代理人黃瑞娟到院於聲明狀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蓋用印 鑑章,或將已補正印文之聲明狀郵寄過院。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