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570號
SCDV,101,司繼,570,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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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570號
聲 明 人 莊宗文

莊宗誠

莊曉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瑞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法定代理人黃瑞娟及聲明人莊宗文印鑑證明書。
㈡法定代理人黃瑞娟到院於聲明狀上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蓋用印
鑑章,或將已補正印文之聲明狀郵寄過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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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