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20號
SCDV,101,司票,820,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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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徐瑛駿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葉雲洪、利昌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賴秀珍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利昌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等二人或南陽食品有限公司葉雲洪、利昌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賴秀珍等四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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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陽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