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20號聲 請 人 徐瑛駿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葉雲洪、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賴秀珍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利昌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等二人或南陽食品有限公司、葉雲洪、利昌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賴秀珍等四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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