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74號
SCDV,101,司票,774,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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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許廷源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豊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李「豊」源或李「豐」源?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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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