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046號
SCDV,101,司促,11046,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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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6號
債 權 人 王修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偉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陳偉綾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
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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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