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036號
SCDV,101,司促,11036,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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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36號
債 權 人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姜政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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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