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883號
SCDV,101,司促,10883,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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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83號
債 權 人 王可富
代 理 人 胡其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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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