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創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法定代理人邱創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