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代 理 人 徐兆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薛建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新竹縣竹東鎮公所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
聲請狀之簽章。
②代理人之委任狀。
③對債務人薛建鴻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