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涂朝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承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本件得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息之依據為
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