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54號
債 權 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以程即振淵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振淵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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