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能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若芸、劉青莉、劉安旭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繼承系統表及債務人均未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
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