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5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能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孫桂蘭、彭慶煌、彭燦輝、彭美月、彭美珠
、彭美娥、彭美雪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系統表。
②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