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257號
SCDV,101,司促,10257,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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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5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能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孫桂蘭彭慶煌彭燦輝彭美月彭美珠
彭美娥彭美雪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系統表。
②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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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