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俊雄
陳月桃
謝理傑
謝聰倫
黃振祐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王中林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9 號
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