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6號
原 告 范郭秀梅
郭木河
被 告 郭木清
訴訟代理人 郭振臺
被 告 郭木貴
郭英華
郭漢基
郭榮富
張郭秀春
鄭郭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繼承人郭木河應繼分欄「1/96」之記載,應更正為「1/9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 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繼承人郭木河應繼分欄記載,有 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