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590號
SCDM,101,審訴,590,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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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590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亞晴
上列被告因偽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067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謝亞晴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緣徐亞岑(所涉妨害風化罪嫌,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 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復提起上訴後,因撤 回上訴而確定)係址設新竹市○區○○路302 號2 樓「凡 賽斯美體舒療館」負責人兼櫃檯人員,於民國101 年2 月 19日下午5 時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警員 李文正喬裝男客前往上址佯稱消費時,徐亞岑即媒介並容 留店內僱用之謝亞晴與李文正為半套之猥褻行為(即由女 子撫摸男客生殖器至射精為止)以營利,旋為李文正表明 身分而查獲。詎謝亞晴明知上情,竟為避免徐亞岑遭查獲 ,而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1 年3 月14日上午10時53分許 ,因徐亞岑涉犯妨害風化案件,以證人身分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到庭訊問,並經告知具結義務及 偽證處罰後,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即是否有提供猥 褻性交易行為乙節,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因為很久以 前我有做過半套,也就是猥褻的半套性交易,可是凡賽斯 做的半套是去角質、指油壓」、「我是跟警察聊說以前工 作的公司有在做這個」、「有,可是我當時講的半套定義 跟警察瞭解的不一樣,警察喬裝的客人一直問我,我就說 只有半的,沒有全的」、「沒有,只有到去角質、指油壓 」云云。復經本院於101 年5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許進行 徐亞岑涉犯妨害風化案件審判期日,以證人身分傳喚謝亞 晴到庭訊問,並經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其仍於供 前具結後虛偽證稱:徐亞岑所經營之凡賽斯美體舒療館所 為「半套」交易是指指油壓、去角質云云,均足以影響國



家司法審判結果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68 條。
四、附記事項:
本件被告謝亞晴所犯者,因係法定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罪,雖不符刑法第41條第1 項必須是「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始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 被告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仍可依刑法第41條第3 項規 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詳言之,此項易刑「 處分」,係由檢察官斟酌個案情形,指揮執行即可,此純為 檢察官基於指揮刑事執行權限所為之處分(立法理由及司法 院釋字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故無庸聲請法院裁定, 本院亦無需於判決主文中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此 與易科罰金時,法院必須於判決主文中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者不同,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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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