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1年度,99號
SCDM,101,審交附民,99,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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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劉宥佑
被 告 張彥詔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竹交簡字第648號(原分案案號為101年度審
交易字第2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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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