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陸仲許字,101年度,2號
PCDV,101,陸仲許,2,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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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陸仲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芳
代 理 人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
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
的為美金181,435.37元、人民幣121,754.8 元,換算新臺幣為5,
934,439 元【(依聲請時即民國101 年10月3 日,美金匯率以臺
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 :29.512計算;181,435.37×29.512=5,
354,52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人民幣匯率以臺灣銀行現
金賣出匯率1 :4.763 計算;121,754.8 ×4.763 =579,918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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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盈電業(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