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馥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尹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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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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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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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禾瀚國際行│元大商業銀│101年1月10日│115,500元 │AF0000000 │ │
│ │銷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 │ │ │
│ │李宛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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