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81號
PCDV,101,重訴,481,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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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原   告 廖東漢
原   告 廖修鐘
原   告 廖伯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凱勳律師
      陳君慧律師
被   告 徐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借據第6 條約定,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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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