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陳宗敬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如禎律師
被 告 陳遠義
被 告 陳遠朗
被 告 陳林錦酌
被 告 陳裔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為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9 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