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被上訴人即原 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 陳楊美珠 陳振祿 陳沈秋月 黃秀梅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被上訴人即原 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被上訴人即原 告 敦玟欣兼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被上訴人即原 告 周劍峰 周語潔 張慶豐 紀秉鑫 李星慧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麗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