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1年度,5號
PCDV,101,重國,5,201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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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忠緯
林清智
林清鐓
林清良
林清政
陳楊美珠
陳振祿
陳沈秋月
黃秀梅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水元
李慶鈴
張林阿秀
陳若欣
張正奮
張正儒
陳國義
林烱華
陳梅凰
李美華
余文燦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敦玟欣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周劍峰
周語潔
張慶豐
紀秉鑫
李星慧
陳慶桐
張家勝
徐麗容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麗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柒萬貳仟貳
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玖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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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