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91號
PCDV,101,訴,791,2012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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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陳洪足
訴訟代理人 周德琴
被   告 魏彩亦
      林健境
      林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
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六行「住台北市○○區○○路28號8 樓」左方應增載「被告林健境」;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林健鏡」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健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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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